随着电商的兴起,直播带货渗透进各个行业,包括药品销售行业。传统的药品销售多以线下的药店为主,近年来,网上药房、快递送药的普及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线下药房的达客途径,目前一些药店也开始以网上直播带货的方式进行销售模式的探索。
但另一方面,身处强监管的行业之中,作为被强监管的货品——药品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商品,药品广告更有着严格的审查标准。本文从药品直播带货的资质和药品广告的审查入手,探究目前直播中进行药品带货的相关问题。
一、药品直播带货的资质
1. 药店进行药品直播所依附的直播平台除了一般直播平台的资质之外,还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药店进行直播所依附的直播平台,属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具体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药店进行直播所依附的直播平台应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2. 若涉及网上销售药品的,第三方销售平台还应具备相应交易服务销售资质,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如同其他带货直播一样,直播药品带货一般都附带渠道或是在直播中消费者可以直接跳转到药品销售在线平台。目前的在线药品销售的资质监管体系依然是十六年前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简称“480号文”)所规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体系。但随着中央“放管服”改革力度的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46号)取消了480号文所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审批(但第三方平台除外)。目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与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但不得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但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销售处方药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非处方药品。目前只有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多为各省的药品采购平台),必须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零售单体药店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专门于2013年发文明确,“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以下简称“223号文”),即,监管机构处于审慎的考虑,把网上对个人的售药业务,只开放给体量整体相对更大、经营能力整体相对更高的连锁药店企业。但223号文所依据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体系基础上已经在前文提及的落实“放管服”政策的文件中被取消。我们认为目前,零售单体药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并没有法规障碍,并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版征求意见稿中,也确实不再对药店区分单体还是连锁,均可依规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二、药店直播中涉及的药品广告
1.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部分药品不得做广告,也就意味着此类药品的直播带货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2. 药店直播带货中涉及的药品广告应事先进行审查。
直播中的药品广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是允许的,但需要经过事先审查。
相应规定如下:“(五)规范广告审查发布。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最初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是明文禁止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前述内容的广告(原文为“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此后,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反馈,包括“新业态,要结合实际用起来”等监管理念的明确,最终的发布稿中,移除了相关禁令,将药品直播带货中必须使用的药品广告等,纳入现有药品广告的行政法规监管体系。
对此,我们建议,作为药品直播带货业者,应在直播前依法做好报批工作,文稿中应涵盖关于药品直播带货的主要信息,按照文稿框架和内容进行直播带货。
3. 其他药品广告相关的限制,相应的也应该在直播中予以注意:
四、总结
随着电商的深入发展和物流的更加便捷,药店从事药品直播,是“善用活用新技术、新理念”的体现,在明晰、完善的监管机制扶持下,必将更好地发展,服务万千群众。
本文作者
郭辰 大成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医药卫生
邢若菲 大成北京总部 律师
专业领域: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医药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