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是国家药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开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的内容、办理条件、工作程序、所需资料等相关事项。《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有效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备案工作。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2025年第123号)
为了规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联系电话:010-82050562,传真:010-82059450
电子邮件:csmi@selfmed.cn 网址:http://www.cnma.org.cn
协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哈德门中心东塔701室(100062)